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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池塘》案裁决,看中国大陆拍卖市场与买家间关系
费吉
作者:费吉评论评论:点击率点击率:

发表时间: 2024-07-31 13:06:53

作者介绍

中国文史哲学士,收藏家,古董商,英国戴维德基金会(Sir Percival David Foundation)、牛津亜殊慕莲博物馆(Ashmolean Museum of Art and Archaeology)导赏员,足迹遍及外国及香港拍卖场、博物馆。国内宋代窑址考察团顾问,对宋瓷硏究独具心得。曾师从已故上海博物馆馆长马承源,现时为多个国内外私人收藏机构顾问。

  一般人以为在规模比较大的中国大陆拍卖行竞拍拍品,得到的保障应该相对的大,因为大拍卖行的专家团队比较专业,出错的机会应该不高,事实是不是这样?

  前一阵子我写了一篇文章,讲述香港一间小型拍卖行因拍卖假钱币被检控。法庭指拍卖行没有履行尽职审查的责任,最终被判罚款。在有法庭裁决的前提下,买家理所当然可以要求相关的拍卖行退款。

  这只是冰山一角,拍卖行业拍卖假拍品可以说无日无之,主要原因是拍卖行业有恃无恐,因为买家与拍卖行签署的所有《买卖合约》都暗藏免责条款,目的当然是保障拍卖行自身的利益。换言之,拍卖行业对拍品不保真,买家因此只能自求多福!

  以民事诉讼方式控告拍卖行拍卖假拍品、没有履行尽职审查的责任除了困难重重,亦旷日持久,不是一般人在精神、时间和金钱上可以支撑,除非官方介入!

  在香港以私人传票方式成功控告拍卖行的案例可说绝无仅有。在一个法制不健全的国度,此种事更加是闻所未闻,见所未见!

  2005年11月,一位夏女士(化名)在翰海网站上看到有关吴冠中的油画作品《池塘》的讯息。为了证明《池塘》是吴冠中所作,翰海提供了一组由安徽美术出版社1984年3月出版的《风景油画选辑(三)》的明信片,其中第五张便是《池塘》。翰海公司并在其《拍卖图录》中对《池塘》作了详尽的介绍。

  最终,夏女士以2,300,000人民币加230,000人民币佣金成功将《池塘》据为己有。

吴冠中(传) 《池塘》 翰海


  2007年,夏女士数次委托多家中国大陆知名拍卖行拍卖《池塘》,但均被拒绝。2007年10月10日,东南亚著名收藏家郭瑞腾的文章《提防利用拍卖活动“洗画”》中直指《池塘》是伪作,并非吴冠中真迹。2008年7月1日,夏女士携油画《池塘》到画家吴冠中家中请求确认真伪,吴冠中认定该画是伪作,并在该画框玻璃上书写“此画非我所作,是伪作,2008年7月1日”。

  《池塘》是伪作因此毫无疑问。夏女士于是将翰海和《池塘》的委托人贾先生(化名)告上法庭,请求法庭:1)撤销我与翰海公司拍卖合约关系;2)贾先生、翰海公司连带返还拍卖款2300000元、佣金230000元;3)贾先生、翰海公司赔偿律师费100000元、调查取证差旅费20000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共121000元,由翰海公司、贾先生负担本案诉讼费。

  翰海如何答辩?翰海认为其履行了拍卖法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对委托人贾先生的身份及其对拍卖标的所有权、处分权进行了审核。翰海公司在《拍卖图录》上刊登了《业务规则》,其中作出了免责声明,明确规定不对拍卖品真伪承担责任。夏女士在现场办理竞拍登记手续时,签名确认“买方已认真阅读《业务规则》……买方同意所有拍卖会成交之中国字画、瓷器等其他拍卖品均无需附带真确保证”。夏女士起诉请求撤销双方合约于法无据,不同意夏女士的诉讼请求。

  贾先生答辩称其与夏女士不存在合约关系,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且夏女士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撤销权已超过法定除斥期间。贾先生同时提出翰海公司在拍卖前发布了拍卖公告、展示了拍卖标的,夏女士怠于行使查验权利,拍卖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同意夏女士的诉讼请求。

  拍卖目录刊登的《免责条款》是不是卖假者和奸商的护身符,看看法庭的裁决便明白。一审法院认为:在拍卖交易活动中,拍卖人对拍品的瑕疵担保责任,明显弱于一般的买卖合约交易,其有权就拍品瑕疵作出免责声明,因而拍卖活动中竞拍人或买受人对拍品瑕疵的检查义务,将明显重于一般的买卖契约交易。

  本案中,夏女士透过竞拍获得诉争拍品,其与翰海公司形成拍卖合约关系。贾先生虽非拍卖合约的直接当事人,但其作为诉争拍品的委托人,是本案拍卖交易活动中的当事人之一,是本案适格被告;关于诉争拍品的真伪问题,各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目前尚无证据证明夏女士于起诉前的一年即应当知道诉争拍品是伪作,故关于夏女士起诉贾先生已超过法定除斥期间的抗辩意见不成立;就诉争拍品的来源问题,贾先生仅提供新闻报导及若干付款凭证为证,并未提供充分、翔实的证据资料。而翰海公司亦未就此进行必要的询问和审核。

  但仅凭贾先生的举证欠缺及翰海公司的核查欠缺,尚不足以证实翰海公司或贾先生在本次拍卖前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诉争拍品是伪作;翰海公司在拍卖过程中,对诉争拍品进行了一些以真实性为基础的文字描述,但从这些文字描述本身内容来看,并无否定免责声明并对诉争拍品做出真确性保证之意。在无法证实翰海公司事前知道诉争拍品是伪作的前提下,翰海公司对诉争拍品适当地加以真确性描述,应属正常的交易活动范畴,其描述用语并无过分夸大之处,不构成虚假宣传;翰海公司针对诉争拍品真伪瑕疵所作出的免责声明具备我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之效力。而夏女士在知晓该免责声明并且在竞拍前能够充分了解诉争拍品实际状况的情况下,参与竞拍是其自主决定的结果,其认为在拍卖交易中存在欺诈、重大误解且显失公平之事由,要求撤销拍卖合约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其要求的翰海公司及贾先生连带返还拍卖价款及佣金,并赔偿律师费、调查取证差旅费、证据保全费的诉讼请求,亦不能得到支持。最终驳回原告夏女士诉讼请求。

  夏女士不服提出上诉,亦以失败告终!

  翰海有没有作出虚假声明或虚假陈述,我认为证明有的证据非常充分,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翰海没有找真正的书画专家鉴定拍品,亦没有找吴冠中提供拍品真伪的意见,因此没有履行尽职审查的责任。这是我的理解,但尽职审查Due diligence这个法律概念在中国大陆并不适用!

  翰海赢了官司但输了商誉,往后的业务一蹶不振我认为与此案有重大关连!

  此案对买家的重大启示是中国大陆拍卖行业对拍品不保真,就算有充分证据证明拍品是赝品,中国大陆拍卖行业也可以《免责声明》做挡箭牌逃避责任,买家因此应当假设所有拍品是赝品,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拍品是真品,亦绝对不能听拍卖行一面之辞,这样才可以保障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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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8-01 21:01:25作者回复:
    2024-08-01 13:03:30

    不保真,是不是拍卖行就可以肆无忌惮的把赝品拿来出当正品拍卖

    [回 复]
  • 2024-08-01 13:03:30不保真,是不是拍卖行就可以肆无忌惮的把赝品拿来出当正品拍卖[回 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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