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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4-05-03 17:00:33
光大证券国际证券策略师,领导股票零售资料研究团队专责分析香港及内地股票市场,亦负责研究和分析基金、债券及结构性产品,寻找与股票相关的各类资产类别的投资价值。
近段时间新股市场表现欠佳,以最近上市的五只新股而言,至今股价仍低于发行价。前段时间有朋友问笔者,新股发行不是有护盘机制吗?为何新股在护盘机制下仍可跌穿发行价?
香港新股发行时,一般会引用“稳定价格行动”,即俗称“新股护盘机制”。虽然在这个护盘机制下,当新股上市后,股价下跌时可以买入股份去支持股价,但事实上这个过程并不简单。
“新股护盘机制”一般与“超额配售权”共存,所指的是新股发行时,发行人可以提前向大股东借入额外股份(一般为总发行股份数量的15%)并配售给机构投资者,如果新股上市后,股价高于招股价,那么新股将会额外发行这借出数量(15%)的股份,还给大股东,这意味着“超额配售权”被行使。如果新股上市后低于招股价,新股发行的承销商有权在二级市场上,以低于招股价价格购买借入数量的这部分(15%)股份,以还给大股东,及达到护盘效果,同时,导致新股发行量恢复至100%,意味着“超额配售权”不被行使。
虽然“新股护盘机制”可以为认购新股的投资者提供潜在防守性,惟投资者亦应了解,在此机制下仍需要面对五大潜在风险。
首先,参与新股认购的投资者不应过分信赖“新股护盘机制”。引用该机制的新股发行人,虽然授权承销商在股价“潜水”时买入股份,惟这仅作为一项选择权。事实上,当新上市股份股价低于发行价时,并不必然导致承销商出手接货。这主要是因为一旦出手接货,意味着“超额配售权”不被行使或不被完全行使,导致新股集资额下降。
其次,即使承销商出手,在什么价格接货又是另一个问题。由于稳定价格行动规定了承销商仅可在股份价格低于发行价的时候护盘,却没有对低于什么水平作出规定。故承销商是没有规定一旦股价低于招股价就马上接货,还是低于5%、10%甚至50%以下才出手。这还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由于承销商最终退还股份给大股东,必然是以招股价作为对价,因此承销商接货价格与招股价之间的差距,就成为了承销商的利润,故此,其当然希望接货的价格愈低愈好。第二是,若承销商长期以此方式去谋利,就偏离了稳定价格的原意,亦让市场失去信心。
第三,即使承销商积极护盘,其接货亦有限度。这个接货数量仅限于大股东提前借出的部分,一般而言为总发行股份数量15%。因此,若投资者发现新股上市的首几个交易日持续在招股价附近徘徊,同时买入的券商大多数为销售商时,需小心计算其累计成交股数,在什么时候达到总发行股数的15%。因为一旦大幅超过这水平,意味着维稳行动或提早结束。
第四,新股上市交易至发售申请截止日期后的第30日,价格仍持续维持在招股价水平。虽然有机会反映护盘机制出现,但由于买卖盘数量不大,而卖盘又大于买盘,导致护盘资金额度还没有用完。此时投资者需要留神,因为一般而言,发售申请截止日期后的第30日为护盘机制的最后一个有效日,即使护盘资金有剩,下一个交易日亦不能再行使。
第五,若新股上市后,股价在维稳有效期一直只能维持在招股价附近,则市场有机会憧憬维稳有效期过后,股价一旦失去维稳承接,将出现下跌。
如上所述,“新股护盘机制”虽然对认购新股投资者有利,惟几个特定情况下,投资者仍会面对损手风险,对此应加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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