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逾20年投资理财经验,现职理财及退休策划顾问,兼投资专栏作家,本来已可退休,但为了让更多人有精彩的退休生活,现在仍然积极工作。
大约6年多前,我在本栏写过一篇题为《活得有尊严 预设医疗指示》的文章,提到“平安三宝”(遗嘱、持久授权书和预设医疗指示)对我们的重要性。
一直以来,遗嘱和持久授权书都有法律框架覆盖,但预设医疗指示却未立法,只靠医管局根据法律改革委员会在2006年提供的模板作为基础,但这始终没有法律地位,对医护人员未必有约束力。
经过当局这几年的努力,这项正名为《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即俗称“预设医疗指示”的法例,已于去年11月20日在立法会获得通过。
但由于政府要预留18个月准备期,让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和团体有充足时间更新其指引、纪录和系统,并为前线人员提供必要培训,这条法例估计将于2026年才会执行。
为了配合法例的通过,我已经约了好友毛锡强(人称Mo Sir,退休前是律政署的法律草拟专员,他正正就是这条法例的草拟专员),连同一位医生朋友,两人一起作见证,正式为我走到人生最后一程时,万一出现以下三种情况,即罹患末期疾病、持续处于植物人状态,以及患上晚期不可逆寿命受限疾病,又无精神行为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出决定时,预先确定不要为我施行任何只为了维持我生命的治疗。
在清醒时预设医疗指示,可免却家人的内疚感。(Shutterstock)
各位,当我们走到人生的尽头,病情已去到一个不可逆转的地步时,到底应否用一些维生治疗,勉强维持生命呢?很多时,在医院看到一些老人家被插胃喉之余,还要被绑双手,实在情何以堪!
如果自己能在清醒时给了指示,就可避免家人在当事人在生死关头时要作出这沉重决定,也可免却家人的内疚感。但要留意,预设医疗指示只限于在特定情况下不接受某种治疗,而不能要求别人直接终止当事人的生命,包括安乐死(香港是不合法的)。
要注意的是,签署预设医疗指示,必须在自己神智清醒时进行,并且要有两位见证人,其中一位是医生。另方面,为了避免嫌疑及利益冲突,当事人遗嘱或保险受益人,以及当事人订立的其他文书受益人,都不可以作为见证人。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政府有计划将预设医疗指示全面电子化,以“医健通”作为指定电子系统,让市民订立、储存、撤销和检索电子指示。
但现阶段会先实施纸本指示及以电子方式储存纸本指示的做法,市民可在订立纸本指示后,自由选择是否以电子方式储存指示。待指定电子系统的相关功能完全准备就绪后,政府会推行在电子系统上直接订立电子指示。
市民及公私营医疗机构,可透过医健通取览电子方式储存或订立的预设医疗指示。我相信,这个也是大势所趋,未来只要打开我们的医健通,就可以知道有没有设立预设医疗指示了。
作者电邮:lkslo@yahoo.com
《经济通》所刊的署名及/或不署名文章,相关内容属作者个人意见,并不代表《经济通》立场,《经济通》所扮演的角色是提供一个自由言论平台。
(点击用户名可以查看该用户所有评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