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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资者控制权的限制
梁业豪
作者:梁业豪评论评论:点击率点击率:

发表时间: 2023-11-21 10:28:30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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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网志http://blog.bennyleung.com/

  对控制权的限制方面,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除证监会与财政司司长协商后的书面批准外,任何人士均不得成为中国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与期交所,以及相关结算所的次要控制人。次要控制人乃指任何单独或联同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的相联者,有权于任何此等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5%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士。证监会除非信纳作出上述批准乃符合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或公众利益,否则,不得作出有关批准。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任何人士不得成为或继续成为联交所、期交所或其任何相关结算所的控制人,除非该人士乃认可控制人,又或获得财政司司长豁免上述禁制,则作别论。中国香港交易所乃至今唯一获得认可,作为联交所、期交所与相关结算所的控制人的人士。至于中国香港交易所集团其他有关成员,即联交所、期交所、HKEC Nominees Limited与The Stock Exchange Nominee Limited,均已获财政司司长豁免,不会被禁止控制集团内的其他成员公司。

  中国香港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地位方面,中国香港交易所作为于本身证券市场上市的上市公司,须由证监会监管,以免出现任何利益冲突,并确保中国香港交易所与受其主板与创业板的《上市规则》监管的其他上市公司,均拥有平等的市场机会。实际上,现时证监会的监管透过两套条文实施。

  (频道:youtube.BennyLeu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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