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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国安问题发证明书约束法院
黎伟成
作者:黎伟成评论评论:点击率点击率:

发表时间: 2023-01-04 09:35:53

作者介绍

于1972年加入香港《大公报》,至移民加拿大前已升迁为编辑副主任,且为报社撰写与财经有关社论。于1999年回流香港,并受聘于证券行,创办研究部,和任研究部联席董事高职,对金融经济更具深度专业。于2006年转职NOW电视,任财经台主持及评论员,对香港、内地以至欧美经济金融动态作专题深入分析,和每日接受观众电话的个别股票问咨,以图表技术和基本因素简明扼要提供专业意见,深为观众欢迎;为香港、日本、中国大陆及台湾等地报章、杂志、财经网站撰写财经文章、专论

  中国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指出“不具中国香港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担任涉国安案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应取得特别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而“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明确地指出职、权、责的问题,解决多方存在的疑虑。最重要的,是解释显中央赋权予中国香港处理好港区的国安问题及相关案件,对中国香港特区是高度信任和具信心的表现。
 
国安问题具高度凌驾性乃不容置疑之事

 
  要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本文简称《港区国安法》.下同),在实施1年多,便要作出解释,是很有现实的需要,尤其是《港区国安法》之立法和实施,似乎颇有“急就章”之概,却是“不得已”而为之,理由为(I)中国香港特区于2019年爆发出的由美国佬主动策划的“反修例”,而衍生的“黑暴”和“港独”等“颜色”问题,明目张胆的要“乱港”而“反中”,是为中央不得不出手就中国香港当时所暴露的恶事迅制《港区国安法》,先压暴平乱,求稳谋复兴,事实初步达标。

  但(II)正如我所讲,《港区国安法》乃“急就章”设计的新法,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匆匆”通过,肯定会存在甚至潜伏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在实施中作出解释、调整,很有必要,如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人大提出的“不具有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担任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能引发国家安全风险”,就是很有需要作出有法律权威解释的其中事项。

  更重要的现实,为(III)《港区国安法》确确实实是应中国香港出现严重政治问题而要平乱的“急就章”立法,与中国香港《基本法》有颇大“差异”,理由为:(i)《基本法》乃中央与中国香港各方人士设立的预委会、草委会通过十多年的讨论,甚至逐项、逐句、逐点、逐字的深入、详细研讨,并由大陆法转化为普通法立法,基本适用中国香港特区的特殊情况;(ii)《港区国安法》该是保密的,由人大法工委就中国香港于2019年的乱况,度身订造的拟定,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是为以大陆法的模式的立法,当然总不及《基本法》基本是以普通法立法和实施之佳。

  由是《港区国安法》有颇不少事项,须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甚至多次解释,很有必要,更且为一不离二、二不离三之举。君不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就正正受到黎智英涉及的《港区国安法》案件要聘请不具有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担任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就“有可能引发国家安全风险”,可视为《港区国安法》的一项新的“挑战”,解释的重点有:
 
港区国安法急压“港独”须不断解释健全
 
  最重要的是(一)《港区国安法》有高度的凌驾性,理由为此属包括中国香港在内的全国国安事项,等同美、欧的国安法制。全国人大此番就《港区国安法》的《解释》(简称,下同),很有高度和严正的原则性,但未有任何的“指示”,让中国香港特区自行处理,充分显示“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政策,是如承诺的履行。这是一个十分重大的原则。

  再看《解释》的内容,重点有(二)中国香港的(1)“法院在审理危害国安犯罪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当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此因特首就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承担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定职责的首要问责官员,更为向中央提请委任各级行政、立法、司法官员者。

  在证明书的法律基础底下,《解释》决定(2)“不具中国香港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担任涉国安案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应取得特别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当然是国安有高度重要性: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承担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定职责,有权对是否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工作信息不予公开。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

  必须讨论的问题(三)中国香港是否需要再进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立法工作?


  (waishinglai210@yahoo.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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